《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暂行规定》

【发表日期】:2016-12-08

各处(所、室),中安国研公司:
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中心专家费用支出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中心制定了《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暂行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201882

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暂行规定

为进一步规范研究中心聘请专家费用支出标准,加强对专家费用的管理,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科教〔2017128号)和应急管理部有关财务规定,参照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等有关精神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费用范围

专家费用是指中心各部门、二级单位在聘请有关专家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,包括咨询费、讲课费、差旅费等。

二、支付标准

按照项目类型,根据专家的职务、职称、工作量和工作时间,核定专家费用标准。

(一)咨询费。聘请专家开展项目评估、评审、咨询论证,以及课题研究类项目聘请专家开展项目前期调研、研究咨询、现场勘察、技术指导等费用。

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/人天;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/人天。不超过半天的,按上述标准的60%执行。超过两天的,从第三天开始按照上述标准的50%执行。以通讯形式(信函、邮件)组织的咨询,每次按照上述标准的20%50%执行。院士、全国知名专家,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%执行。

(二)讲课费。举办研讨会、论坛、培训班聘请的专家授课、讲座、演讲、报告等费用。

院士、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;国家部委司局级(含)以上)以上人员、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;国家部委其他人员、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。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,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。

(三)差旅费。聘请专家赴外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交通、食宿费用。

聘请专家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用新标准,非国家公务人员按照“其他人员”的支付标准执行。专家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、市内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据实支付,伙食补助费不超过100/人天,市内交通费不超过80/人天。

三、审批程序

(一)聘请专家开展工作前,各部门、二级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,写明专家工作内容、专家人数、专家姓名及职务、工作时间等,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。

(二)专家工作完成后,由聘请专家的部门、二级单位填写专家费用支付审批表和专家费用发放表,经办人对项目名称、费用类别、专家姓名、费用数额等认真进行审核,按照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报有关负责人审批后,连同聘请专家书面申请一并送财务部门执行。

四、有关事项

(一)本办法明确的专家费用均指税后费用。财务部门负责统一计算专家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,并代为扣缴。

(二)专家费用直接发放到专家个人,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。专家差旅费由聘请专家的部门、二级单位实报实销。

(三)中心临时聘请参与项目的非专业技术人员费用以劳务费形式发放。

(四)对弄虚作假、虚报冒领,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,将严肃处理。

附件:1. 专家费用支付审批表

      2. 专家费用发放表